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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海商法》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新规
 2026/3/28 11:31:46
海商法目的港无人提货新《海商法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,其中第93条对“目的港无人提货”的责任划分进行了重大调整。新规实施后,责任主体从原来的收货人变更为托运人,即发货人或订舱货代将成为最终的责任承担方。
核心变化:

责任主体反转:旧法规定无人提货时由收货人担责,新规改为由托运人(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一方)承担全部费用和风险,包括滞箱费、堆存费、拍卖费等。
收货人权利优先:只有当收货人已行使运输合同权利(如换单、提货)后再迟延或拒提,才由其担责;否则默认由托运人兜底。
承运人通知义务:承运人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,否则需自行承担因通知不及时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。

对不同主体的影响:

外贸货主:尤其是FOB条款下,若为“契约托运人”(订舱方),风险剧增;若仅为“实际托运人”(交货方)且已交运并结汇,根据最高法指导案例,通常不担责,但需注意合同约定。
货代企业:以自己名义订舱的货代将成为首要追偿对象,需严守“代理人”身份,避免成为“契约托运人”。
跨境电商:低货值货物弃货风险暴增,可能面临远超货值的港杂费用。

风险管控建议:

合同条款:在贸易合同和货代委托书中明确约定无人提货时的责任由收货人/委托人承担。
客户审核:严格审查收货人资质,高风险客户要求预付款或保函。
全程跟踪:货物到港前主动提醒收货人提货,发现弃货迹象立即启动转卖、退运等减损措施。
保险转移:为高风险订单购买物流责任险,转移潜在损失。

建议相关企业尽快组织学习新规,修订合同模板,并在5月1日前完成风险排查,避免因新规实施带来巨大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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